复旦大学公共教学楼教室出借规定

发布时间:2013-06-03                                   浏览次数: 5429

 1. 为规范公共教学楼教室的借用申请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2. 国家计划招收的本()科生(含外国留学生)和研究生课程、成教夜大学课程、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对外汉语教学课程及本市高校大学生跨校学习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及调度。

3.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借用教室的,由研究生院审批,教务处安排;非学历课程班借用教室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批,教务处安排;外国学生课程借用教室的,由留学生办公室审批,教务处安排。

本条所列举的借用均须按规定向学校缴纳教室借用费。

4. 学生社团或院系的学生素质教育活动须借用教室的,及校内单位举行各类活动须借用教室的,应填写《教室临时借用申请表》,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并签章认可后,在教务处办理借用教室手续:

.本科生社团活动须经校团委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学生会公章;

.研究生社团活动须经研工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研究生会公章;

.学生班会等活动须经院系学工组、研工组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

.各院系其它教学活动须经院系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院系公章;

.学校其它单位活动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各类校外招聘会、宣讲会等须由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服务中心提出借用教室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5. 4条中借用教室时间为:每学期的第三周至第十五周,且每天晚上一般不得超过二十一点。
教务处根据教室实际使用情况,在保证教学、考试和学生自修的前提下划定可出借教室范围为:

邯郸校区为第二教学楼、第三教学楼部分空闲教室;

枫林校区为新教学楼部分空闲教室;

张江校区为第二教学楼部分空闲教室;江湾校区为B教学楼部分空闲教室。

周二晚上可适度放宽。

借用教室可在使用日的三周内的向教务处注册考务中心(枫林校区为治道楼210办公室,张江校区为行政楼206办公室,江湾校区为行政楼117办公室)提出申请。

6. 校内单位申请借用教室并已取得教务处核准材料,又因故不再需要使用教室的,应在核准使用教室日期前凭核准材料到教务处注册考务中心办理撤销教室借用手续。

校内单位申请借用教室并已取得教务处核准材料,又因故需要调整借用时间的,或者调整活动内容的,应按前一款的规定办理撤销教室借用手续,并重新按照申请借用教室程序提交申请材料。

7. 学校公共教学楼的教室未经教务处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或占用。

严禁将教室借用后再转借。严禁在教室内进行任何商业性活动。严禁在教室内进行违反校纪校规活动。

8. 违反第6条规定的,教务处将暂停申请人或单位此后四周内借用教室的申请资格;违反第7条第一款规定,但未发生其他违纪行为的,教务处责令责任人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视情节暂停责任人两周以上、一年以下借用教室的权利,并通报批评。

9. 违反第7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又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或违反第7条第二款规定的,或有伪造、篡改《教室临时借用申请表》批复件行为的,教务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报请学校有关领导同意,给予申请人和申请单位的责任人以相应处分,暂停该单位借用教室资格,并通报全校。

10. 对借用教室的申请人或单位违规使用教室的,其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因审核不力须承担连带责任。

1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复旦大学教室借用暂行规定》同时废止。